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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沪动疫控〔2012〕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市成教委关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和上海市农委职改办公室的有关培训要求,由我中心负责2012年度上海市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兽医的继续教育培训,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现将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培训对象为本市畜牧、兽医、饲料和兽药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兽医。

  二、继续教育学时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职改(98)4号〕文规定,申报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参加本专业近三年累计达12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申报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参加本专业近五年累计达216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不能提交继续教育结业证书者,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不予评审。

  (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继续教育作为执业兽医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记录在全国执业兽医信息管理系统中。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分别参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每年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和42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动物诊疗技术,兽医技术规范,兽医科技发展动态;畜牧生产新技术,畜牧科技发展动态;兽药、饲料生产和检测新技术。

  四、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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