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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2012)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意见,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500元上调为520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40元上调为380元,各区县应尽快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方案,经本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均上调为家庭月人均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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