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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名单的通知
(浙水保〔2011〕10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活动于2009年8月全面启动。2011年6月开始,我厅对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进行验收。在县级自验、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经审核确定,临安市等33个县(市、区)通过省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详见附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以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颁布施行和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修订完善配套规范性文件,推进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率、实施率和验收率。象山、余姚、泰顺、瑞安市、海盐等5个列入第一批建设计划、尚未通过验收的县(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验收。

  全省其他县(市、区)要按照我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浙水保〔2009〕61号)要求,积极启动开展工作,将能力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和抓手。从2012年开始,各市水利局要根据我省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年度考核目标,研究制订辖区内当年的能力建设达标计划,并在每年2月1日前将计划名单报我厅,同时切实加强日常指导服务和督察工作,确保在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所有县(市、区)能力建设达标任务。

  附表: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表:
  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达标县名单

序号

市名

计划数

完成数

县(市、区)

1

杭州市

4

4

临安市、余杭区、富阳市、萧山区

2

宁波市

3

1

宁海县

3

温州市

5

3

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

4

湖州市

2

2

安吉县、德清县

5

嘉兴市

2

1

桐乡市

6

绍兴市

3

3

新昌县、诸暨市、绍兴县

7

金华市

4

4

金东区、东阳市、永康市、浦江县

8

衢州市

4

4

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

9

舟山市

1

1

定海区

10

台州市

6

6

温岭市、玉环县、路桥区、天台县、椒江区、黄岩区

11

丽水市

4

4

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

38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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