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安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2012年执法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贯工作。各单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今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及其各项规定。
二、认真做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备案。要将执法计划纳入每月工作安排,要全面落实执法计划。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合法合理地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各单位要按照《意见》及法律法规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机制,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积极推动和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发出的司法建议,认真落实并加强与人民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依法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和重大问题,督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其源头治理职责,全面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