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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2〕23号)


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科学、合理地安排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精神,对全市开展为老服务较好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已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区县2011年度养老(助残)餐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奖励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京财社指〔2011〕187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养老(助残)餐桌、托老(残)所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京财综指〔2011〕1886号)要求下达到区(县)财政局。现就奖励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拨付原则
  以奖代补奖励资金2500万元,其中养老(助残)餐桌奖励资金1500万元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1的比例分担;托老(残)所奖励资金1000万元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按照各区(县)发展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总量,兼顾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并适当向远郊区(县)倾斜的原则拨付。
  二、资金使用方向和原则
  区(县)居家养老(助残)工作主管部门承担资金调配、使用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以外的、运营情况较好的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奖励覆盖面不低于30%。具体用于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建设工作,包括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的设备购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日常运营和政策宣传等相关费用支出。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量优先的原则。对覆盖老年需求人群面广、提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量大的项目进行奖励。可以向街道(乡镇)、居(村)自建(自办)项目和偏远山区及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二)坚持服务品质优先的原则。对开展服务内容多、优惠幅度大、尊老敬老意识强、服务对象满意率高的项目进行重点奖励,并向民营、公办民营项目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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