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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充分发挥“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的促进作用,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村庄绿化工作,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着力解决重点村庄和集镇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全省农村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防止污染转移。到2015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以上,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十三)大力推进自然生态保护。

  加快生态省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生态市(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乡绿化,建设大别山区和新安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工程。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监察,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建设,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认真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工作。强化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加强江淮分水岭、沿淮地区、矿区、采煤塌陷区等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马鞍山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成功创建3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四、积极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四)认真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污染防治的环保投入力度,完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与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深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污泥无害化处理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积极引导使用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园区和企业建设。对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保项目。拓展环保产业市场需求,加快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等环境服务业。完善绿色信贷管理,落实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绩效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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