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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2〕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四个一律不批”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变更、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未拆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钢铁、水泥等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实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2015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政府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覆盖重点流域的重点建制镇;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不低于15%;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加快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行清洁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废水贮存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大力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加快其他行业脱硫脱硝步伐。2014年底前,现役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全部完成脱硝改造并同步取消烟气旁路;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熟料生产线配套建成脱硝设施并正常运行,现役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有色冶炼企业依照新的排放标准实施脱硫设施改造。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实施“黄标车”淘汰工作,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上牌,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5年,实现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2%、9.9%、6.1%、9.8%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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