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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正)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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