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以规划为引领,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由省新农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进程”,由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财政投入,加大对农业生产急需机械的叠加补贴力度。大力推广新机具新技术,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玉米油菜机收以及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等关键环节农机作业补贴”,由省农机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深入推进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项目建设。将设施农业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由省农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实施农业信息化工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农委、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四情’(苗情、墒情、病虫情、灾情)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由省农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由省农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各类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由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农委会同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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