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可延长30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流程和各环节时限在厅《办事指南》中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其决定文书统一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送达;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决定文书由承办的处室送达。
第四章 行政公开与查询程序
第十五条 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及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或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由厅办公室协调,各处室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收集,经本处室负责人进行内容和保密审查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交厅信息中心承办。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并按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办理答复。
第十八条 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或需要制作书面答复的应在15日内作出;申请人需复印有关档案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政策法规处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本规则实施的相关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有关处室和人员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经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仍不及时纠正,但危害不大的,在全厅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内违反本规则累计达3次以上的,取消个人年底评优资格;年内违反本规则累计达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