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涉及影响公众重大利益或社会稳定重大决策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和进行信访稳定评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未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公布而擅自公布的,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起草或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负责备齐统一登记所需的厅政策法规处审查意见、登记申请、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在文件核稿时一并交厅办公室。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届满前6个月内,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原起草该文件的处室进行评诂,认为需继续施行的,由厅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重新统一公布;需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厅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事项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承办人)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以电子政务方式录入受理该事项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或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和理由,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出具加盖厅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按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只涉及我厅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5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