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9]1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各处室)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厅直属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厅代省人大、省人民政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由文件所涉及业务的处室负责;该业务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承担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厅综合研究处或厅领导指定的处室牵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事项的,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处室负责请示和报批,厅办公室归口报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事项,需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的;
(二)与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需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其他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讨论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