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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2)


  附件2:
  厦门市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
  单位:元/人•月

项目

 

标准

 

对象

 

 

我市原标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国家提高标准的金额

我市增加的幅度(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

我市新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   属

城镇

1022

146

12%

城镇

1308

农村

645

66

12%

农村

79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城镇

988

98

12%

城镇

1216

农村

642

63

12%

农村

790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958

92

12%

城镇

1176

农村

630

60

12%

农村

773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城镇

796

60

12%

城镇

959

农村

487

60

12%

农村

613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红军老战士

 

2275

248

12%

 

2826

红军失散人员

 

1465

143

12%

 

180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城镇

519

30

12%

城镇

615

农村

311

30

  

农村

428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352

 

 

 

 

 

 

30

12%

 

 

 

 

 

 

 

428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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