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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标准
对象
我市原标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国家提高标准的金额
我市增加的幅度(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
我市新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属”定期抚恤金
烈 属
城镇
1022
146
12%
1308
农村
645
66
79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988
98
1216
642
63
790
病故军人遗属
958
92
1176
630
60
773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959
487
613
“两红”生活补助金
在乡红军老战士
2275
248
2826
红军失散人员
1465
143
180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519
30
615
311
428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352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