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2〕2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纪念特区建设30周年,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优待和稳定工作,共享特区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1〕356号)精神和《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关于落实抚恤补助标准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为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致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详见附件1)。
(二)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生活补助金(详见附件2)。
(三)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四)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2)。
(五)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调整(详见附件2)。
(六)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调整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对我市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按照“两参”人员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