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布局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环境条件等,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布局。
4.2.4宗地
宗地规模不能超过国家有关限定。
有具体项目的宗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目录、供地政策、区域产业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综合审查。
4.2.5说明书
土地供应潜力的调查分析和供应能力的确定要有科学依据并论证充分。
土地需求预测要选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建立相关模型并检验;合理审核部门申报的用地需求量;在此基础上综合确定用地需求。
说明书中应包含前五年土地市场分析相关内容。
相关论证、分析及预测要切合实际,预测方法的选择运用、参数确定、模型检验及结果分析等过程要完备。
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变化幅度较大的要有原因分析和特殊说明。
4.2.6计划表格
表格数据与文本、说明书、图件保持一致,数据之间无逻辑问题。
4.2.7计划图件
图件表达规范、上图要素齐全。
4.3综合平衡
4.3.1总量平衡
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等于各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之和。
4.3.2结构平衡
各区域供应结构与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
4.3.3布局平衡
依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布局安排。应当与产业发展布局相衔接。
4.3.4时序平衡
供应时序按照土地市场需求的客观规律和土地供应能力科学合理安排。
4.3.5自求平衡
各市州对城市规划区及所辖市县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统筹和综合平衡。
5 审查方式
省厅地产处受理各市州上报备案的供地计划,并进行形式初审。
省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供地计划进行备案审查;在主审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专家会审。
会审通过的,走备案的行政程序,下达备案复函。
各市州可参照本技术要点对所辖县市供地计划进行备案审查和综合平衡。
6 审查结论
6.1同意通过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