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符合《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文件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2总量控制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以当地的土地供应能力为基础,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2.3综合平衡原则
根据区域土地供应能力和需求状况,综合协调确定供应计划。有重点地保障民生项目、重点工程等的用地需求。供应必须有合理来源,需求必须是有效需求和合理需求。在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力求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时序得当。
2.4节约集约原则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对禁止项目供地,减少对限制项目供地;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要求,制定相应措施,提高准入条件和土地利用强度、投入强度以及产出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