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地方也可自行统一组织采购。各地根据实际,可面向列入“暖房子”工程应用主要建筑节能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的厂商,统一组织采购。原则上采购数量不超过材料用量的30%,采购价格和性能原则不超过省级组织公布的承诺招标价格和性能。
三是中标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中标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暖房子”工程不足部分材料,但必须是省主管部门公布的“主要建筑节能产品推荐使用目录”中的厂商和材料,材料价格自行商定。
3、成果运用。省级材料厂商承诺招标结果及地方自行统一组织采购情况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相关材料供应品种、数量、方式、价格等内容纳入既有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
材料供应厂商的认定及其材料供应承诺需具备的基本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和省建筑节能产品企业协会具体明确并组织完成,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二)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依法公开招投标
1、招标专业。分为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
2、资质要求
施工企业: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企业,以及省厅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均可直接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包括:屋面防水、塑钢窗安装、外墙涂料的施工),不需另行具备其他专项资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禁止参与2012年“暖房子”工程投标。外埠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吉备案后方可参与投标。
监理企业:应具备与“暖房子”工程相应的资质。
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节能专项培训后(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查询),方可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每2万平方米至少配一名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每个栋号配一名经过培训的技术工人。
3、前置条件。各地“暖房子”工程主管部门要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招标前,组织相关单位(可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之一)、专家(工程类国家或省注册人员)进行节能诊断,节能诊断报告作为招标发包的必要前置依据之一。
4、计价方式。招标可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外围墙体工程量计算以实际粘贴面积为准。具体执行《2012年吉林省“暖房子”工程计价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从中标单位保修金中计提中标总价1%的资金作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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