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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科〔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新建建筑及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省建筑节能及防火等相关性能指标要求的技术(产品)。特别是“暖房子”工程,外墙保温材料应优先选用B1级(含B1级)以上材料,不得使用B2级(不含B2级)以下材料,并严格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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