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要严格控制投资标准,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工程布局,工程标准、工程数量设计严格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执行,预算严格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六)为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推动全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各市州在进行项目安排时,要重点向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县市、粮食主产县市和以往项目实施好的县市倾斜。
三、项目立项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区自然条件优越,水源、土壤和地质条件满足工程要求,基础设施较好,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不属于《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200公顷,不高于400公顷;项目区内无土地权属争议。
(二)规划条件。拟申报项目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建设、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及所属乡镇政府,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规划要统筹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交通建设、公益设施建设等规划,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设。
(三)实施条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整合相关部门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有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包括组织机构、运作方式、相关工程建设和投资方案、保障措施等;县级国土、财政、农业、交通、水利、建设等项目涉及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论证,农业、交通、水利等部门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建设相关配套工程。
(四)新增耕地条件。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3%(扣除用于增减挂钩和农民住房安置占用的耕地)。
(五)其他条件。能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农户房屋拆建、承包地调整的,须经农户签字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有可行的房屋拆建方案和拆建资金财政预算。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初步确定项目区。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项目选址踏勘,按省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的1.5倍和投资标准要求,拟定项目区,项目区个数不得超过项目控制数的1.5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市州拟定的项目区进行核查,对条件相对较差的项目区予以淘汰,按不超过资金控制额度的1.2倍和项目控制数的1.2倍初步确定项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