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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2年“暖房子”工程实施意见


  4.突出诚信管理,合理选用施工企业。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企业,以及省厅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均可直接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包括:屋面防水、塑钢窗安装、外墙涂料的施工),不需另行具备其他专项资质。探索和鼓励节能总承包企业参与节能工程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等活动。对政府投资的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在明确责任主体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允许供热企业按国家及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包干费用,自行安排所属区域的供热计量和热网平衡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把工程验收关。从事其它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仍需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禁止参与2012年“暖房子”工程投标。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节能专项培训后(可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查询),方可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每2万平方米至少配一名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每个栋号配一名经过培训的技术工人。

  5.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要妥善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发挥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作用,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完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质量检测程序和验收标准,合理确定检测部位和次数,优惠“暖房子” 工程检验检测收费,及时清除违规检测机构。加强改造前后的能效测评。

  7.加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政府日常监管,调动群众参与监督,进一步完善“暖房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

  8.重视“暖房子”工程验收工作。综合验收结果将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必须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只有验收合格后方能全部拨付有关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对综合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进行整改,省暖房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八)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科学测定和公布不同建筑、不同住宅及关键部位的能耗指标,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建筑节能效果。通过针对不同住宅室温的科学测量,客观评价供热质量,树立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提高人的行为节能效果。

  (九)全面建立建后管理与维护长效机制。为巩固“暖房子”工程成果,各地要认真开展“暖房子”工程质量“回头看”活动,积极探索并建立有效的建后管理与维护长效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或指派现有机构、相应企业具体负责“暖房子”工程建后的管理与维护,设立管理与维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由改造后的节能收益、企业保修金部分提留等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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