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原则上不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原则上不少于25%。
(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须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
(三)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
第七条 提高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若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提高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应当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听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审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差价手续,超过期限不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差价相关手续视同放弃容积率调整。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审批意见拟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方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要求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容积率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持容积率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条 已按规定程序提高了容积率的总平项目,三年内不得再次提高。
第十一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含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出让土地及部队等有土地处置权的部门采用自行竞价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其容积率指标不得提高。
第十二条 市辖县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