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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但对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工业、仓储项目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高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

  (一)协议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在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内因城市规划需要增加广场等各类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增加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内公共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

  (四)协议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规划道路、高压走廊、水系、市政排水渠的调整等。

  第五条 申请提高协议出让土地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其中就人口容量增加而导致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含交通)的增加提出解决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并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提高协议出让土地申请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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