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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府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1月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南府发〔2004〕82号)、《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南府发〔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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