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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体系。要强化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明确规委会职责和议事程序,加强对重要城乡规划和重大项目审批的前置性审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完善规划评估制度、公示与听证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效率和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加快建章立制和原有政策法规的清理与修改完善工作。对于涉及到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衔接的管理事项,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一)完善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和层级监督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推行“阳光规划”,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要正确运用听证程序,畅通举报和控告渠道,协调好各方利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并加大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城乡规划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目前,我厅正在积极筹建数字规划动态信息系统监测平台,运用遥感、GPS等先进技术,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加强城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积极配合省级城乡规划动态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在今年5月底前,各地级城市应将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形图的电子文档上报我厅。

  (三)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违法建设查处的力度,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长效机制,推动防违治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高档住宅小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和处罚力度,并及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利用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擅自改建、扩建的,应及时通报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直至恢复原状。对于超面积、超高度、建筑间距不足以及侵占公共空间、文化古迹保护地段、基础设施廊道等违规建设行为,要坚决杜绝,避免“以罚代管”。对于“城中村”的治理要以建规[2008]15号文件为指导,以土地性质调整为前提,避免越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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