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强化规划对空间资源综合协调、统筹配置的地位和作用
(一)构建合理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长吉一体化进程,打造中部城镇群。在全面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滚动编制力度,打造九台、莲花山、岔路河、抚松新城等新区亮点,结合棚户区改造和暖房子工程的建设,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挖掘旧区潜力。要加强对城市土地、产业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特色、交通组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快城市设计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力度,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搞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
(二)严格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的审批和修改程序,保证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总体规划,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提出专题报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充分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上位规划调整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备案管理。要按照《条例》和《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备案工作。各地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30日内,报备案机关备案。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各类园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交通枢纽、用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标志性景观节点的规划方案要报我厅进行备案审查。
三、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和重点项目的规划管理。要按照《条例》规定,严格 “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管理,完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严格规划条件管理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各地要在《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许可要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优化本地区规划许可核发程序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城镇地下空间利用、临时建设以及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改变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规划管理。我厅将尽快出台《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从技术层面加强对规划管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