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建规〔2012〕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三化”统筹战略的要求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也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地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坚持城乡统筹,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实现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规划目标,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提高依法行政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等,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咨询、赠送《条例》读本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今后每年3月的第一周确定为全省《条例》宣传周,各地要及时制定本地区《条例》的宣传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2月2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采取不同方式对各地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条例》,并做到精通和正确运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