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市、镇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及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建设等所需费用。
市、镇区财政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理所需资金。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加强市、镇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完善和提高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手段。
6.4 培训和演习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局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级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镇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预案。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