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
市农业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镇区、各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镇区畜牧兽医站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市农业局及时组织专家对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