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镇区畜牧兽医站;
b.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
c.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d.市农业局、镇(区)农办;
e.镇政府(区办事处);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情报告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镇区畜牧兽医站报告。镇区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同时报告当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农业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向市政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理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两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和事发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