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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现场总指挥或由其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总指挥的指挥。
  2.1.3 各镇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参照市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各镇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担任指挥机构领导和现场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2.4.2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农业局要建立和加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市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镇政府(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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