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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2修订)

  (五)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七)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七)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二)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三)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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