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