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本市就业困难对象扶持政策。
第十条 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时,参保人数应按被征土地的比例,同比例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的人数,且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按被征土地的比例,同比例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人员结构比例相当。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且符合“两转变一纳入”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籍的人员;
(三)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的三级以上士官、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口);
(四)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五)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为城镇居民安置并参加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