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征地补偿费的计算。
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和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政府补贴年限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台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政府补贴年限以后社会保障费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计发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政府缴费部分的收缴。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征地后被征地农民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卫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上述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按《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七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同等的相关收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