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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用地单位缴纳的拆迁安置费。拆迁安置费由用地单位承担,列入新征土地成本。在本办法实施后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由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元缴纳。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报批时统一收取,并缴入市拆迁安置资金专户。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用地批文但尚未进行征地拆迁的项目,按上述标准予以补缴。

  (三)出售车库、杂屋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其所购安置房的购房款,可以从其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中代为转缴。被拆迁人在与征拆机构签订《拆迁安置意向协议》中,约定缴款数量与方式,由征拆机构在其所获房屋拆迁补偿中转付至市安置资金专户,再拨付给所在区安置资金专户。

  第四十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市、区两级安置资金征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安置办),与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市安置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拆迁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负责安置对象的安置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规划选址、国土报批发证、项目立项、建设方案审定、房屋分户发证等工作的全面协调;

  (四)负责安置专项资金的征缴和管理;

  (五)负责发布安置房年度公示成本价格;

  (六)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承担项目建设业主的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二)负责安置房建设、施工管理和产权登记的各项报批手续;

  (三)负责依据政策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到位;

  (四)负责落实安置对象的资格审查、房屋配售和入住管理;

  (五)负责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被安置对象弄虚作假,采取虚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的应追回非法所得,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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