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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审核备案。区安置办将安置对象列表和公示情况报市安置办审核,市安置办对照普查数据库和拆迁安置台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区安置办实施安置,发放安置资格证。

  (四)办理手续。安置对象凭安置资格证到区安置办办理货币补偿或安置房购房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同一安置小区内,选择同一户型的安置对象,以集体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号。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需要选择低楼层住房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计算楼层差价,具体数据随安置房年度建设成本价格一同发布。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在交房后一年内由区安置工作机构统一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市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办理申请后,资料齐全的,限期在一个月之内办结,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为安置房和划拨用地性质情况。

  安置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拆迁安置时初始登记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安置对象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安置房的,须经区安置部门批准,转让给其他安置对象。安置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须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安置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不低于基准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 安置小区建成后,由所属镇(街道)和村(资管委)用适当方式引入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对象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安置小区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杂屋按市场价出售。优先安排给本栋楼的安置户购买。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监管

  第三十七条 市、区两级均应设立拆迁安置资金专户,对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置机构共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入住安置房对象的购房款及相关税(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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