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建筑安装和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等公用配套,以及报建规费(税)等所需费用。
安置房建设成本价格,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确定。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对外发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之一,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免收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入户费按成本价收取;
(四)安置房住房维修资金暂缓收取。当安置房达到上市条件且发生交易行为时,由房管部门代收代缴。
第二十八条 安置小区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列入城市建设计划。大型安置小区(400户以上)的供水管、排污干管、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时应当明确选择安置方式,与征拆机构签定《拆迁安置意向协议》,并由征拆机构开出安置通知单到区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安置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置资格和人口的审查。区安置工作机构凭征拆机构开出的安置通知单及被安置对象提交的相关个人资料,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征拆机构和所属乡镇(办事处)召开安置例会,审查确定安置对象的资格、确定安置方式。对选择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象,分别确定安置地点、安置户型和补偿数额。区安置例会原则上每1个月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审查结果公示。对经安置例会审查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区安置办会同征拆机构调查核实,并在下次例会上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