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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按有关规定只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不享受本办法的安置政策。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负责的原则,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建设、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市安置办要根据本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对中心城区现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居民居住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拆迁安置台帐,并根据普查情况组织制定中心城区农村居民安置总体规划,按有关程序审定。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年度征地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安置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选址应当听取和征求乡镇、街道、村委(资管委)和被安置对象代表的意见,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设施配套、布局均衡的原则。

  安置区建设必须按照节约用地、规划科学、经济适用、管理统一的原则,建成配套齐全、户型合理、环境优美的安居小区。

  安置小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同步配套建设社区(居委)办公服务用房。

  具体规划选址布点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牵头,征求国土、建设等部门、区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的意见,规划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年度安置人数,按照年度安置房建设用地需求核定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办理国有行政划拨安置用地相关手续。安置房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安置房配售办法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安置对象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选择符合资质条件要求、有良好信誉、有充足资金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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