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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死亡的;

  (四)有两处以上住房(不含商品房),只拆迁一处住房且以户籍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农村住房安置人口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按照“优先考虑居住需求,适当满足发展需要,鼓励节约空间资源”的原则,一律实行统一建设安置房安置(以下简称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由安置对象自愿选择。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按家庭人口数分配安置房居住面积或计算货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每人可享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实有安置人口安置房指标分两段分配,其中30平方米为保障性安置房,30平方米为政策调节性安置房。拓展性安置人口可以享受每人60平方米的政策调节性安置房指标。

  保障性安置房由政府按“零房价”提供,只有实有安置人口才能享受。政策调节性安置房由政府按年度安置房建设公示成本价提供。

  第十四条 保障性安置房和政策调节性安置房可以分开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放弃政策调节性安置房。放弃政策调节性安置房指标的,每人可按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享受每平方米公示成本价25%的奖励。

  安置房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面积与安置面积误差在±5%范围内的,按实际面积购买不进行调整。超出5%以上(含5%)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不足部分大于5%(含5%)的差额面积按实享受每平方米公示成本价25%的奖励。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以实行安置房安置的平均成本价格作为参照,上浮40%,以户为单位,按实有安置人口确定补偿额。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进行安置房安置。拓展性安置人口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有安置人口补偿的50%确定补偿额。

  每个实有安置对象货币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30平方米/人×年度安置房建设公示成本价+30平方米/人×公示成本价×25%〕×140%。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资管委)、镇(街道办事处)、区安置机构审查,报市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按本办法提前予以安置。提前安置对象须与征拆机构签订拆迁协议,其破损房屋、危房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补偿,补偿后残值物由政府收回;宅基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安置对象在拆迁安置台帐中进行已安置登记,所签协议在市、区两级征拆、安置机构登记备案,其所在村(资管委)进行征地拆迁时,不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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