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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凡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村居民房屋拆迁需要实行住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民义务的农民。1985年9月18日前户籍迁移至市中心城区的农民视为农村居民,政策性移民视为农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需要和农村居民后续发展的关系。积极推行失地、少地农民的“两转变一纳入”工作,即转变土地性质、转变农民身份和纳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家庭人口数每人可以享受一次住房安置。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了住房安置的,不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土地征收需再次拆迁的除外。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村居民,经征地拆迁部门登记,市、区安置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可以确定为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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