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益政通〔2011〕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市中心城区东至长益高速、南至迎宾路、北至资阳大道、西至金山路等主次干道及广场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广告业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依附于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和商业区二楼以上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墙面广告、灯箱广告和墙面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以及遮挡并影响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整体形象的板式广告、立柱广告、指示牌广告和其他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三)市中心广场、商业广场和主次干道等重点部位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楼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楼顶板式广告、三面翻广告、楼顶发光字广告和楼顶霓虹灯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四)影响交通视线和妨碍交通安全标志使用,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五)设置场地不符合要求,结构简单、粗制滥造、支架裸露、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六)悬挂在电力电杆、通讯电杆、路灯杆和桥梁(含人行天桥、引桥、地下通道)等公用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七)依附于阳台、临街建筑物进出口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八)在标志性建筑物、艺术造形屋顶、坡屋顶、公共绿地、政府机关、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的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二、市城区主次干道(含广场)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设置充气类拱门、立柱广告,不得设置临时横幅、彩旗和其它各种小广告。
三、清理整治期间,暂停整治区域范围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四、凡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此次整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