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1〕5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市本级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充分调动财税征管部门的积极性,切实加强财税征管目标管理,确保市本级财税收入征管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本级财税收入的征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财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7〕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固定收入范围的通知》(益政发〔2010〕4号)以及“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以上年实际入库数和当年总收入、地方收入增长幅度为财税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基数,以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为计算基数。总收入按“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上划省级收入(不含纯省级)”的金库实际入库数计算;地方收入按“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金库实际入库数计算。

  三、根据“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分别占45%和55%的比例,结合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增长幅度,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进行综合考核。

  (一)当年总收入未完成预算任务的。分别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50%,作为征管奖励经费的增长幅度,再按总收入占45%、地方收入占55%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应安排的征管奖励经费,即: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总收入增长%×50%)×45%+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地方收入增长%×50%)×55%;

  (二)当年总收入完成预算任务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分别按总收入和地方收入实际增长幅度的70%,作为征管奖励经费的增长幅度,再按总收入占45%、地方收入占55%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应安排的征管奖励经费,即:安排征管奖励经费=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总收入增长%×70%)×45%+上年实际安排征管奖励经费×(1+当年地方收入增长%×70%)×5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