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准入条件。入园项目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该园区重点发展产业或配套产业方向,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二是符合拟投资强度标准。原则上一、二、三类工业园拟投资强度每亩分别不低于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三是符合税收产出标准。一、二、三类工业园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收分别不低于10万元、6万元、4万元。租用标准厂房项目按租用建筑总面积乘以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相应土地面积。市园区规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预审把关,对达不到以上基本条件的拟入园项目行使直接否决权。
四、用地控制标准。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努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投资规模小于5000万元、申请用地规模小于25亩的企业,一类园区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于二类园区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800万元,用地规模小于15亩的以及三类园区企业投资规模小于800万元,用地规模10亩的,鼓励和支持租用标准厂房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与入园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开竣工时间、投资总额、容积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提高合同履约率。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入园项目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对入园项目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置。对工业项目用地实际投资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者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内容不符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逾期不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坚决予以收回。工业园区应与入园企业约定税收产出强度,对税收产出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税收产出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者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五、规划建设标准。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按照办公、生活服务配套与生产适当分离的原则进行功能分区,合理划分生产区、公共服务区、配套生活区。提倡和鼓励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生活区。除必要的倒班房外,企业内原则上不得建职工宿舍,而应逐步向配套生活区集中。生产区要立足引导同类产业和关联产业集聚,高标准规划特色园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