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1〕573号)要求,大部分地州市环保局已将辖区内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上报我厅(博州环保局至今未上报),根据上报情况分析,全区大部分尾矿库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缺少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危险因素、易发事件和次生灾害防范等的调查分析,导致应急响应技术和应急储备物资的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和专业性不高,善后处理不规范,编制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通过一系列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工作,全区环境应急人员的管理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掌控能力有所增强。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风险监管,规范预案管理,培养技术骨干,完善硬件配置,并组织督促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二、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的督导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增强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做好预案的初审和备案工作,请各地州市环保局认真排查辖区内尾矿库企业,根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的内容和程序认真开展工作,保证预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进一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督促和指导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编写,要求注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考虑汛期等特殊时期应急管理特点,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于2012年4月30日前重新上报我厅备案。届时不能完成或重新编制的预案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春季即将来临,请各级环保部门高度重视春季融雪性洪水期间的环境安全工作,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准备,防止污染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