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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的通知


  我厅将适时对环保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

  附件: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条例(修订本)》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环保条例(修订本)》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环境法制工作,有效推进《条例》在我区的贯彻和实施,发挥《条例》应有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区环境监管水平;依照环保厅厅务会“关于加强条例宣贯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议精神为指导,结合环保中心工作,以宣传贯彻《条例》为主线,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活动内容

  (一)加强学习培训

  1、制作学习宣传资料;印制《条例》汉、维语单行册,下发至各级环保部门,努力做到环保工作人员人手一本。向自治区政府、人大、有关厅局分发《条例》单行册,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提高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

  2、在今年环保部援疆政策法规培训(新疆)班授课内容中增加《条例》培训的专题报告内容。

  3、利用厅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厅机关公务员集中学习等方式,开展《条例》专题学习。

  4、组织厅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条例》知识测试或竞赛。

  (二)配合媒体开展宣传活动

  1、制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的通知》,要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地环保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领会,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加大实施力度,引导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法治观念。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利用与新闻媒体联办节目等优势,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对《条例》相关内容解读和报道,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和重要规定,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3、发挥新疆环保厅、宣教中心2个网站宣传媒体优势,全文刊登《条例》,及时报到我厅有关《条例》宣贯活动,转载有关媒体对《条例》有关报道和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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