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2〕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内容,加强环境管理,充分发挥《条例》在新疆跨越式发展中的法制保障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加大污染防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环境质量,发挥环境保护在优化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应从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当作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一是要以环保系统干部职工为主要对象,采取法律讲座、执法培训、专题讨论、报告会、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等形式,积极开展对《条例》的学习。通过深入的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用以指导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二是以社会各界群众企事业单位为主要对象,开展宣贯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贯彻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提高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是各地环保部门要将《条例》宣贯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人大作出汇报,并组织开展当地县市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