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人民医院变更执业注册登记的批复
(深卫人发〔2011〕424号)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变更执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委《关于规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深卫人发〔2010〕737号),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的注册登记机关由龙岗区卫生局变更为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要求你院加强医疗用房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消防安全排查和医用污水处理,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你院的房地产证明文件、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材料报我委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