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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自治区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

  1、建设并完善减排项目库。各地要根据已设立的各专项资金特点,按照“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合理排序,动态管理;上下联动,信息沟通”的原则和项目谋划、申请或征集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项目、入库储存项目的程序,建设减排项目库。要严格审核项目入库条件,加强和规范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库内各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工作进度、资金安排等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管理,不断完善项目库信息和功能。

  2、切实提高减排项目申报质量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和重点、项目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要求,结合实际,及早确定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重点,组织相关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筛选项目,确保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技术路线合理可靠,环境目标明确、可达,实施条件较好(完成环评和可研批复、正在实施、配套资金有保证)、报告编制达到可研深度的项目申报上来,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水平。

  3、加强减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辖区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已安排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建设资金合理使用。要按照自治区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我厅将适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管理不力、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等问题严重的地州市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后续项目及资金安排挂钩,视情况采取取消申报资格、暂缓或停止后续项目的资金支持等处罚措施。

  4、做好减排项目资金绩效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管理水平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析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完善各项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每类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力量对各地专项资金绩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新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

  要按照区域替代平衡原则,继续做好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并把替代项目纳入新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及时掌握新投产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实际排放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与总量控制规划、计划中减排项目对应的方法,建立新、扩建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本辖区新、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情况和区域替代情况。

  三、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一)做好污染减排项目自核算和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自查

  1、及时掌握总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要按月上报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按季上报总量控制工作小结。每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报送纳入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总量控制工作小结。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减排项目形成的减排量、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新投产项目“三同时”执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减排项目进度情况表要求填报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工作小结以正式文上报。

  2、做好减排项目自核算。按照每年两次核查的要求,各地要依据环保部下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开展自核算。通过自核算发现减排项目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求6月份对辖区内所有减排项目前5个月的减排成效进行自核算,每年12月份对前11个月的减排成效进行自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及核算支撑资料(减排档案、核算说明、各类统计、核算表)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6月份和12月份的减排档案和核算结果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

  3、做好年度减排目标自查。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总量控制基数、控制目标和测算方法,自查本地区行政辖区排放强度目标和重点控制区域排放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保厅。通过自查评估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污染减排项目按计划要求的进度完成。

  (二)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地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辖区总量控制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完成总量控制规划(计划)。我厅将组织管理部门和监察、监测人员,对各项工作开展抽查和指导。在日常监察中将突出各地环保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稽查。各地对参加每项工作的人员都应该有布置、有培训、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对失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地对上级反馈的各种问题要有说明、有整改计划和进度报告、有整改验收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地区或排污单位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措施。适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变化、总量控制动态分析,对环境质量有恶化趋势,总量控制工作进展不力和预期不能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州市,定期向当地政府发出总量控制预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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