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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九)认真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组织做好新增指标的监测。积极推进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宣贯,完成开展新标准监测的相关能力建设,按要求开展PM2.5、O3等新增指标的监测,适时发布监测信息,满足公众和社会需求。

  (十)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启动监测站达标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能力建设,启动全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监测能力建设绩效评估。开展各地州市站、县级站工作能力调查核实和达标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目标,尽早形成监测能力,达到验收标准。

  (十一)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现状调查,督促国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说清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鼓励社会检测机构参与企业污染源自测活动。

  三、加强环境监测监督考核工作

  (一)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监督考核。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办法(试行)》,继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考核,确保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切实发挥监测数据作用。

  (二)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应用,强化环境质量管理,做好环境质量半年会商工作。适时向地方政府通报突出的环境质量问题和超标的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名单,使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进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变化分析报告工作,切实发挥减排监测体系在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中的作用。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各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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