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进一步推进地表水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网上实时发布工作,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网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认真做好重点环境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
(三)强化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测水平。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研究开发预警表征发布平台,准确把握环境安全隐患所在,提高说清潜在环境风险的能力。
(四)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对国控、区控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测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做好总量减排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监测工作;联防联控区域按照《乌鲁木齐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采暖期的现场监测工作,编报监测报告;推动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监测超标数据及时报环保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环境监察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
(五)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进一步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快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各地要分不同企业类别认真组织编制应急监测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六)认真开展重金属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我区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工作。
(七)做好“新疆天山”申遗环境监测建站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环保厅申遗工作任务,积极组织落实“新疆天山”申遗环境监测建站(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八)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在全区11个地州42个县(市)全面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引导基层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自治区及各相关地州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好辖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组织被考核县(市)开展水、气和污染源的监测及数据填报等工作;做好考核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按时上报考核数据及数据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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